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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冒五糧液判各賠5萬元銀行貸款利息計算信貸年息

本報訊 (記者周偉良 通訊員王創輝)東莞市格美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長安沙頭分公司(以下簡稱格美沙頭分公司)因銷售假冒“五糧液(000858,股吧)”,被五糧液公司狀告到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格美沙頭分公司及其總公司東莞市格美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美公司)各賠償5萬元。格美沙頭分公司和格美公司上述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下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法院維持原判。假冒酒售價便宜近200元五糧液公司訴稱,據五糧液公司調查發現,格美沙頭分公司存在銷售假冒五糧液的情況。為進一步取證,去年9月26日,五糧液公司委托他人向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從格美沙頭分公司處公證購買瞭五糧液一瓶,經檢測後,確定格美沙頭分公司銷售的五糧液為假冒產品。五糧液公司要求格美公司、格美沙頭分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並銷毀所有庫存的假冒產品。此外,格美公司、格美沙頭分公司支付賠償金以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150000元。五糧液公司出具價格證明顯示,39度500毫升“五糧液”(普通裝、透明盒)的市場零售指導單價為1009元。被控侵權產品的假冒五糧液價格為822元。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五糧液公司舉證證明瞭案涉註冊商標知名度較高。被控侵權產品為酒類,銷售假酒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影響,後果較一般的侵權行為更為嚴重。格美沙頭分公司是一傢綜合性商場,並非酒類專營店,其經營規模不能等同於酒類經營規模,根據五糧液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看出其酒類銷售的具體情況,現有證據僅能證明格美沙頭分公司銷售瞭一款假冒五糧液公司的酒類產品,並不能證明其存在大規模、多種類銷售假酒的情節。格美沙頭分公司無法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產品來源,法院推定其在進貨時未作任何審核,主觀惡意較強。至於維權合理開支,五糧液公司支付的調查費、公證費、購買費均系維權造成的開支,應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格美沙頭分公司及其總公司東莞市格美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各賠償5萬元。昨日下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var page_navigation = document.getElementById('page_navigation');if(page_navigation){ var nav_links = page_navigation.getElementsByTagName('a'); var nav_length = nav_links.length;//正文頁導航加突發新聞 if(nav_length == 2){ var emergency = document.createElement('div');emergency.style.position = 'relative';emergency.innerHTML = '當舖機車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6-20/155329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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